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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2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 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 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是,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他重要科技发展配套项目;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社会发展研究项目;有利于促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本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具体安排应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重点,逐步加大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的比重,保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稳定发展。实行项目备选制,削减覆盖和应用范围较小的一般性科研项目(包括小型软件开发和软课题项目)的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高、精、大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分为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包括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无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有偿资金主要包括: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其他资金以及收回以前年度有偿使用的科技发展基金本金和占用费。
  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的具体数额,每年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计划和资金来源确定。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下列范围:
  无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项目。
  有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列入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科技产业化项目和可望形成新兴产业以及有显著经济效益并具备还款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用对象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项目的本市及驻津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下列方式使用:
  (一)无偿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对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发展研究以及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给予全额专项补助;对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开发、科技产业化项目及工作,给予一定数额专项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
  (二)有偿资金的使用。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能迅速实现产业化和可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采取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借款或委托贷款。借款或委托贷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资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设备购置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 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 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 包装、装卸、安装和调试费用(包括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等)。项目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含样机)均须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费。
  大型精密仪器一般不允许购置,如确需购置的,承担单位须写出专项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购置计划。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半成品、实验动物等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水电消耗可单独计量。未经计量的水电消耗, 计提数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3%--5%。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的小型仪器设备(含小型样品、样机购置项目),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不含800元) ,在消耗材料费项下列支。
  (三)试验及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或带料外加工 (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发生的费用。
  (四)小型改造费:指中间试验(扩试)及重点实验室装备项目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 改造及装修费,包括经市科委专项批准的400平方米以下的
  零星土建支出(不含落地大修或落地重建项目)。
  (五)资料、印刷费:指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六)租赁费:指研究、开发项目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会议及差旅费:指项目调研、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及研究活动发生的专题学术研讨、技术咨询、论证等会议的费用。如项目必须进行出国考察、出国培训时,须报市科委专项审批。
  (八)、鉴定、验收费:指科技项目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九)、管理费:指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公共服务和工作条件及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5%,并且单个项目(课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企业及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十)其他费用: 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该项开支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经市科委认定,科技项目完成后,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按项目银行存款余额一次性提取20%-30%, 作为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申报无偿资金项目应依据市科委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选题指南,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
  (二)研究、试制的内容、方法及其技术具有较高水平或有创新性,与国内相同学科、行业的研制内容不重复;
  (三)前期调研、预研工作已有一定基础, 具备深入研究、试制的能力;
  (四)研究、试制目标明确, 方案可行,工作计划切实,近期内可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    使用无偿资金项目的申请应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提出项目的《开题报告书》 或《项目申请书》等(由市科委统一制发,以下同),作为审查项目方案的依据;
  (二)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课题负责人,应按各类课题的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申请单位学术委员会签注具体意见,连同《开题报告书》一并报市科委审批;
  (三)在《开题报告书》中,申请单位应注明项目产品性能、用途、技术水平,总投资额度、各方投资比例,项目达产时经济效益预测等内容,同时还应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经费概算及分年用款计划,供审查项目时参考。


    第十四条    使用无偿资金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市科委收到项目的《开题报告书》后2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
  (二)经初审确定的项目应由市科委召集同行专家对开题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实现的可能性、经费的合理性以及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效果等进行评议;
  (三)初审确定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填写《同行评议书》 (由市科委统一制发) ,经市科委业务主管部门对《同行评议书》进行审查,商市财政局后予以批复,并列入年度计划。
  (四)市科委根据本年度公布的选题指南受理申请课题,集中审批下达。课题承担单位每年底向市科委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三项费用有偿资金使用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采用的是先进实用技术,已经通过中间试验或小批试制,并有科技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须持有科研单位在研制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财务报告;
  (四)具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所需能力和资金证明;
  (五)提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的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有偿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有偿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不另增加编制。主要负责预审评估、呈批下达及基金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工作;
  (二)申请有偿资金使用项目的承担单位可随时向市科委提交申请报告(含项目经费概算和分年度用款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市科委列入计划后转基金办公室办理;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报基金领导小组按季度集中审批;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负责办理有关计划下达和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收据和资金帐号,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下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无偿资金使用项目。对全额补助或投资的项目,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市科委,由市科委按项目计划进度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适当补助和贴息项目,由市科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收据和资金帐号,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有偿资金使用项目。有偿使用资金在市财政局指定金融机构单独开设账户储存,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具体负责资金的划拨、调整与核算,编制基金年度财务决算,提供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凡在研(未完) 项目,年度结束时,须向市科委报送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止、撤销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市科委, 经市科委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核准。剩余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局转入科技发展基金专户,周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中途停止或拖期不完的,市科委有权撤销项目、追回拨款,上缴市财政局并转入科技发展基金专户,周转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 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对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结余经费留给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期如数归还。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延期还款的报告,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指定专人并会同审计部门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所编报的课题经费概算和财务决算,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此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执行。对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进行非法支出、截留、转移和挪用项目经费、对财务决算弄虚作假,数据不实或有其他问题的,将依据有关财政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关于独立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86)3号)中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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