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9 生效日期: 2003-04-19
发布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委发[2003]10号
  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是造福于广大农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区县、乡(镇)、村三级综合卫生服务网基本形成,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卫生工作仍很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简陋、卫生人才匮乏、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不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间、地区间卫生差距,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推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民健康水平及生活质量的提高。
  2、奋斗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能够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全市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我国西部地区先进水平。经济较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不断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区县(自治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村疾病控制网络建设,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计划免疫冷链、疫情报告信息系统,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到2010年,全市农村地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全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方病重病区要根据本地区情况,采取改水、改灶、换粮、移民、退耕还林还草等综合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加强三峡库区疾病防治,搞好库区疾病监测。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4、切实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通过贯彻落实《重庆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重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做好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产妇住院分娩率。积极开展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监测活动,改善儿童营养状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规范化和示范化妇幼保健院建设,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医院、乡(镇)卫生院产科和急诊建设,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能力;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难产能力。到2010年,全市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比2000年下降25%以上;孕产妇、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65%以上。
  5、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乡(镇)、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促进文明卫生乡(镇)村建设。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要逐年提高。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知识,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帮助农民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6、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支持城市医疗机构和有执业资格人员到农村办医,将城市医疗技术和管理要素延伸到农村。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其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区县、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制定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区县(自治县、市)级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任务,并不断巩固提高,完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乡(镇)政府要重点扶持边远山区的村卫生室建设。
  7、充分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对乡(镇)、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任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的枢纽,以公共卫生为主,为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同时受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除中心卫生院外,一般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为农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并承担一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在明确职能的前提下,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区县、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努力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8、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建设。进一步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并严格控制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核定人员编制。对其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作为乡(镇)卫生院下设的门诊部、防保中心或服务点,也可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在改制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村卫生投入。要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到2003年底,全面完成全市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上划工作。乡(镇)政府要继续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配合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的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区县(自治县、市)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并落实其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和待遇,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纳入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做到因事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与工作任务、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挂钩的绩效分配工资制,逐步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乡(镇)卫生院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积极开展创建规范化乡(镇)卫生院活动,从卫生院功能任务、规模环境、综合管理、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提高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到2010年,力争全市有6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重庆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
  9、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市内各高等医学院校要适应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发展要求,改革医学教育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可采取初中毕业后学习5年或高中毕业后学习3年的高等专科教育等方式,定向培养大专以上学历的农村卫生适用人才,并有计划地对现有农村乡村医生开展中专以上的学历教育和全科医学教育。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制定优惠措施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现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中心卫生院可增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他符合重庆市规范化乡(镇)卫生院条件的也可适当增设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要从实际出发,给予适当倾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其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资格的人员要逐步分流。从2003年起,全市乡(镇)卫生院中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3年内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高中以下学历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5年内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到2010年,全市100%的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40%的乡村医生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9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乡(镇)卫生院新增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生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保证人员质量。
  10、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区县(自治县、市)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在乡村医生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要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服务的基础上,允许农村有执业资格的中医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逐步形成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11、加强农村供应药品网络建设。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改造区县(自治县、市)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结合农村“两社两化”建设,发展乡(镇)药品经营店和村级连锁药品专柜,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采购药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对县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试行集中招标采购,代购方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不得以谋利为目的。
  四、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12、政府卫生投入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卫生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现在起到2010年,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同时,研究制定农村卫生经费投入补助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13、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安排落实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基本工作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基础设施(包括基本设备购置、房屋建设、危房改造)经费以及农村卫生人才培训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卫生室要根据其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承担购买全市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运输费用。“十五”期间,市计划、财政部门每年继续设立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从2003年起,实施全市“农村基层卫生医疗保障工程”,计划用5年时间,重点建设一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14、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纳入每年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预算。农村卫生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量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使用。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占用、截留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5、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制度,定期组织城市大医院开展卫生下乡活动和“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培训人员、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对口支援区县(自治县、市)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制度,为农民送医送药。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累计满一年的制度。各级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十五”期间,政府为每个区县(自治县、市)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要为中心卫生院配备一辆救护车。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负责。
  按照《重庆市扶贫开发五年规划》的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扶贫工作计划,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贫困乡(镇)、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妇幼卫生、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改善农村饮水条件。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6、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能把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办法,并探索和建立稳定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要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有效运行。开展合作医疗的地方每年要为当年未享受补偿的参保农民进行一次免费常规性体检。在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先行试点,获取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地方可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17、实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各地要通过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和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18、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安排经费,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支持。从2003年起,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不少于10元的补助,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贫困农民家庭、农村五保户和在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实报实销的伤残军人除外)个人缴纳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解决。有关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六、加强农村医药卫生执法监督和管理
  19、强化农村卫生行业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实行农村卫生全行业管理,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管理,重点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
  20、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和完善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充实卫生执法力量,改善卫生执法条件,加大对农村卫生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厉禁止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21、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建立农村基层药品监管网络,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药店)、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村连锁药店(专柜)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加强农村药品机构、人员的准入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要充实药品监管力量,为基层培养药品监管人员,改善药品监管条件,加强农村药品抽检。要加强农村药品使用的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促进农村药品合理使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店)和农村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22、加强农药和灭鼠杀虫药的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高(剧)毒农药和杀鼠剂的行为,防止农村农药、鼠药中毒事件发生。
  七、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事业
  23、优先安排农村卫生项目。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安排农村卫生项目时,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应优先安排,不断改善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卫生条件,努力缩小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卫生差距,促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24、市级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向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市财政在每年安排农村卫生专项经费时,要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一定倾斜,支持这些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人才培养、健康教育和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5、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抓落实,在研究“三农”问题时,要把农村卫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之一,并定期听取农村卫生工作汇报,每年着重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保证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26、明确各方面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级政府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者,对农村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制定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落实公共卫生任务、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保证农村卫生投入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接受人民代表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宣传、计划、财政、经贸、教育、科技、民宗、扶贫、民政、人事、农业、工商、税务、药监、物价、体改、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爱国卫生、群众团体等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和推动农村卫生各项工作,每年对农村卫生工作实施专项督查,确保农村卫生工作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