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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违法收取教育赞助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1]209号

  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2000年8月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权限、项目、标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今年秋季开学招生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收取教育赞助费试行办法的通知》(城政发(2001)45号),通知规定城关区教育局向户口不在城关区及户口不在服务半径内的小学生收取教育赞助费。这一规定超越了收费管理权限,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为了严肃收费政策,经研究决定,取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越权出台的教育赞助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管理权限在省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省级以下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收取教育赞助费试行办法的通知》(城政发(2001)45号)是一种越权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中小学收费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并通报全省。

  三、责成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接此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并认真研究贯彻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甘价费(2000)167号及甘教厅发(2001)102号文件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自立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强化对中小学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行为要公开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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