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药监安函[20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了解申请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基本情况,规范认证申报资料的填写内容,我司重新设计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征求了部分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审意见统一按“药品GMP认证初审意见表”填写。
二、自2001年11月1日起,通过认证的企业凭“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受理单”领取药品GMP证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