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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地对假劣药品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依法高效、准确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各地查处假劣药品案件协调和督办力度。现就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各地今后凡发生假劣生物制品案件、假劣急救药品案件,案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假药案件和发生假劣药品致人中毒、致伤(残)的案件以及跨省(区、市)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及时填报“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见附件)传真速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可自行复印使用)。
  二、各地发生的跨省(区、市)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互通情况,需要其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的,被要求进行协查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协查,并及时将协查结果告知要求协查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跨省(区、市)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协查配合情况及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办。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劣药品案件时,要从对整个社会负责的高度出发,在核查假劣药品案件中,要同时注意查清假劣药品非法包装、说明书、广告等印刷的情况,并及时将非法进行印刷的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假劣药品案件结案时,同时将非法印刷的查处情况一并进行总结上报。
附: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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