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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政法[2000]114号

部属各单位: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铁路非运输企业政企分开方案的请示》(铁政法[2000]38号)精神,铁道部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将重组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统称为各公司),实施政企分开。为了依法规范铁路与各公司的相互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工程建设、机车车辆和通信信号工业等铁路市场,继续对各公司开放。各公司参与铁路建设一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参与铁路工业及科研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招投标。铁路机车、货车的采购招标工作,由部统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对各公司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与其他铁路企业、非铁路企业一视同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建立健全规范的铁路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各项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则,考虑合理工期,规范标书及合同管理,合理界定由于指定配件产生的质量、经济责任。

  二、严格控制投资,防止重复建设。近期,要重点控制铁路机车车辆大修能力的增长。铁路机车、客车大修要贯彻规模生产、质量第一、确保安全的原则,部内各单位、各铁路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款源,任何方式(包括鉴定、认证、许可证、特许证等)扩增铁路机车、客车大修能力和数量。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国产机车、客车大修的单位、品种范围,严格按“铁路局承担国产机客车大修单位表”(附件一实施控制。铁路企业不在附件一范围内的单位,不具备承担铁路(包括本铁路局配属)机车、客车大修的资格。具备资格的铁路企业,未经部批准,不得扩大大修规模。各单位、各部门对承担机客车大修的单位、品种和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

  三、各铁路企业与各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双方都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严守合同,还贷付息,解决资金拖欠,规范经济协作,尊重知识产权,共同促进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继续实行货车购置预付款办法。铁路机车车辆、大型养路机械验收,仍维持部驻厂验收体制;各铁路局按照资产经营责任制,享有相应的机车、客车采购权,可派员进行机车车辆接车或监造,监造及接车业务须在部驻厂验收室的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部颁机车、车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和招标合同开展工作。

  四、部内各单位应依法行政,积极支持各公司的工作,按照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意见,认真做好移交前后的工作衔接。各公司2000 年年度统计报表,以及2001 年后仍有部基建投资项目的单位的基建投资统计报表,继续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报部统计中心;各公司机车车辆、通信信号、提速道岔、大型养路机械等重要铁路运输装备的生产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部发展计划司。各公司有关企业资产评估事宜,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移交办法”(附件二)办理。

  五、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铁道行业监管。各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铁路单位(除经部批准外)不得再冠以“铁道部”名称。各公司属于“铁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范围”(附件三)的职业技能鉴定,仍暂由部归口管理;使用铁路乘车证,按“脱钩单位使用铁路乘车证办法”(附件四)办理。
  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执行“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暂行)办法”(附件五)。工程、建筑总公司使用铁路部属货车按附件六办理。铁路产品质检技术机构,经调整审查确认后,公正执行第三方检测工作。

  六、部内主管部门应依本通知精神,牵头制定有关细则或办法,经会签程序后发文实施。

  七、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由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

铁道部
2000年12月15日
附件一铁路局承担国产机客车大修单位表一、允许承担国产机车大修单位柳州机车车辆厂昆明机车厂宝鸡机车段二、允许承担国产客车大修单位及品种、数量柳州机车车辆厂客车800辆沈阳客车厂客车400 辆广州机保段发电车(限本局配属15辆以下)广州车辆段25A 型客车(限本局配属)北京车辆段25A 型客车天津车辆段25A 型客车西安车辆段25A 型客车上海车辆段25A 型客车杭州车辆段25A 型客车昆明东车辆段25A 型客车
附件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移交办法1.原经部申报财政部已批复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结果的确认申报,由各公司初审后,直接向财政部进行申报。
  2.原经财政部批复委托由铁道部办理立项确认的评估项目,由各公司负责办理委托项目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和铁道部备案。
  3.今后资产评估项目的申报,由各公司按财政部归口管理的要求办理。
  附表已批复立项评估项目名单一、报财政部审核评估项目大桥工程局企业改制工程总公司财企函[2000]113 号电汽化工程局企业改制工程总公司财企函[2000]189号隧道工程局企业改制工程总公司财评函[2000]8号山海关桥梁厂企业改制工程总公司财企函[2000]159号宝鸡桥梁厂企业改制工程总公司财企函[2000]217号北京电铁通号勘测设计院改制工程总公司财企函[2000]314电汽化勘测设计院改制工程总公司财企函[2000]314号第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局企业改制建筑总公司财企函[2000]31号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股份制改组建筑总公司财企函[2000]31号第十六局实物出资设立电务公司建筑总公司财企函[2000]325号养马河桥梁厂企业改制建筑总公司财企函[2000]91号四方车辆厂企业改制中车总公司财企函[2000]380 号长春客车厂经济纠纷以资抵债中车总公司财评函[2000]114号长春机车厂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中车总公司已报财政部待批株洲研究所时代橡塑公司股份制改组中车总公司已报财政部待批二、委托铁道部审核评估项目大桥局勘测设计院企业改制工程总公司财企函[2000]309 号建厂局虎跃混凝土站改制工程总公司财企函[2000]94号济南机车厂两个分厂改制中车总公司财企函[2000]131号武昌车辆厂三个分厂改制中车总公司财企函[2000]188号武汉江岸车辆厂实物资产投资中车总公司财企函[2000]188 号
附件三:铁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范围蒸汽机车钳工、内燃机车钳工、电力机车钳工、蒸汽机车锅炉工、洗炉工、轮轴装修工、车辆钳工、检车员、机车电工、车辆电工、车电员、制动钳工、接触网工、电力线路工、通信组调工、通信钳工、信号组调工、信号钳工、电控组调工、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长)、扳道员(长)、调车区长(站调助理)、车站调度员、车号员(长)、驼峰调车长、驼峰作业员、调车长、连接员、制动员(长)、调车指导、运转车长、指导车长、蒸汽机车司机、蒸汽机车副司机、蒸汽机车司炉、内燃机车司机、内燃机车副司机、电力机车司机、电力机车副司机、机车调度员、机车整备工、机车检查保养员、给油指导、发电车乘务员、救援机械司机、救援机械副司机、救援起重工、轴温检测员、通信工、电源工、信号工、线路工、筑路工、铁路桥梁工、桥梁吊装工、桥隧工、铁路隧道工、铺轨机司机、轨道车司机、大型线路机械司机、舟桥起重工、舟桥组装工、轮渡组装工、栈桥组装工、机动舟驾驶员、道岔钳工、浸注处理工、木材防腐整备工、钢轨焊接工、钢轨探伤工、叉车司机、装(卸)车机司机、装载机司机、铁路货运起重工、装卸工、装卸值班员列车员、列车值班员、餐车长、铁路客运员、客运值班员、客运计划员、铁路行李员、行李值班员、行李计划员、货运值班员、货运调度员、货运计划员、货运核算员、货运安全员、货运检查员、货运员、交接员、篷布工、铁路售票员、售票值班员铁路报务员、铁路话务员
附件四:脱钩单位使用铁路乘车证办法
  1、各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使用铁路乘车证,可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
  2、各公司机关中对下所属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其工作人员可继续填发全路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各公司所属单位的全年定期乘车证,在2000年核发数额的基础上减少50% 。
  3、临时定期乘车证按2000年核发数额减少50%控制。
  4、一次往返乘车证按各单位前三年平均使用数量减少50%控制。
  5、通勤(学)、探亲、就医乘车证,严格按符合使用条件的人数控制用票数量。
附件五: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做好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与既有铁路运输生产的衔接和协调工作,保持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及早发挥铁路建设的投资效益和新线在路网中的运输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建设的国家铁路和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的铁路。
第三条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是指铁路在修建过程中,经铁道部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已经基本具备了全线或成段运输条件,尚未正式交付运营之前,根据运输需求或工程部门要求,进行的新建铁路临时运输。
  二、运输方式第四条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铁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由其选定运输单位承担工程临管运输工作。
第五条新建铁路需要进行工程临管运输时,由管理单位、工程临管运输单位与新建铁路接轨铁路局进行协商,研究确定工程临管运输方案。需进行跨局运输的,向铁道部提出申请,由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工程临管运输方案。
第六条新建铁路进行工程临管运输时仅办理货物运输,原则上不办理鲜活易腐、危险品、扩大货物、军用物资的运输。工程临管新线装出和到达的货物原则上采用换票运输,交接站原则上为新线接轨站,交接工作由工程临管运输单位与接轨铁路局协商确定。
  三、运输条件第七条新建铁路进行工程临管运输,线路、信号、通信、行车所需房屋和生活设施,应满足临管运输的需要,保证列车安全运行。
第八条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所需机车由工程临管运输单位负责,机务整备设施应满足机车运用的需要,确保机车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应满足铁道部《货车车辆运用检修规程》的要求,需要时,应具备车辆技术检修的条件。在长大下坡道前必须设立列车检修点,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应设立调度所或委托相关铁路局(分局)代管调度指挥。
第十一条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的各工种行车人员,由工程临管运输单位负责,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运输组织第十二条新建铁路工程临管运输产生的货运量,纳入接轨铁路局的货运计划,主要去向别装车量和“限制口”装车量由铁道部按总量平衡的原则,下达给接轨铁路局。
第十三条工程临管运输单位应遵守《技规》有关规定,根据新线行车设备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执行《行车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临管运输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的货物运输规章,按规定做好货物的装载加固,按车辆标记载重装车,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临管运输单位应认真执行铁道部车辆运用检修规则,货物列车互保区段由工程临管运输单位与有关铁路局商定。
第十六条工程临管运输单位(或由铁路分局代管)调度所接受铁道部、接轨铁路局调度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调规》,并按规定向接轨铁路局总调度室上报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临管运输单位与相关铁路局、铁路分局应签订运输协议,具体商定有关运输事宜。
第十八条工程临管运输单位占用的运用车,执行铁道部车辆有偿占用的有关规定,交纳货车使用费。
  五、安全第十九条工程临管运输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把安全运输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临管运输单位发生行车及其他事故时,责任由工程临管运输单位自行负责。发生事故自行救援有困难时,由工程临管运输单位申请铁路局或铁道部进行事故救援。铁道部、铁路局应采取积极措施,安排就近的救援列车迅速救援,减少损失。
  六、运价及清算第二十一条工程临管运输的运价可由建设单位、工程临管运输单位申请地方政府价格部门确定,报铁道部核备。通过工程临管新线的货物运价由铁道部运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临管运输涉及与国铁营业线办理清算时,按铁道部财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六: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使用铁路部属货车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工总),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总)对铁道部部属货车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的部属货车系指工总、建总现行使用的施工路用车和为工地职工家属运送生活资料的职工生活供应车。
3、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工总、建总在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主政府或投资者合资建设的铁路线内使用的部属货车。
二、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管理
4、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办法》(铁运[2000]53号)贯彻执行。
5、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
6、2000年申报2001年的职工生活供应车程序不变,核批数量在2000年基础上核减50%。
7、各用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下发的有关生活车使用管理的文电。
三、施工路用车的使用管理
8、施工路用车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路用车使用管理办法》(铁运[1989]112号)执行。
9、施工企业及地方、合资铁路所用部属货车为有偿使用,其在线货车使用费,收费标准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执行。由用车单位根据施工和用车期限一次或分期向铁路局交付。铁路局按部每年下达的部属货车使用费标准向部缴纳使用费。
10、取消固定路用车一次审批、长期使用的管理办法。所有施工用车一年一审批。不得跨年度使用。
11、临时性施工用车必须认真核定工期,根据工作量合理核定用车数。在铁道部批准15天内,必须到有关铁路局(分局)办理交费和扣车手续,过期作废。
12、超过部批使用期限的工程用车,对延期部分按已核收货车使用费标准的2倍核收使用费。对批准使用期限内提前完工的车辆按实际使用的天数、车数进行收费,多收部分退还原单位。
13、车辆的定期检修和厂修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14、各用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下发的有关路用车使用管理的文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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