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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通告(第一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的有关规定,现将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在天然气管道规划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灶(以下简称炉、窑、灶);天然气管道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严格控制燃煤炉、窑的审批;新建茶浴炉、饮食灶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根据谁污染、谁改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茶浴炉、饮食灶煤改气(电)的工作在年内完成。经营性饮食灶的改造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茶浴炉和其他饮食灶的改造工作由近郊四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凡限期改造、拆除的燃煤炉、窑、灶必须按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使用燃煤炉、窑、灶,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四、施工工地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对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硬化;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车辆将泥土带出现场;清运渣土严禁凌空抛洒;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城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筑、道路施工工地的防尘工作,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工地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顿。

  五、拆迁工地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扬尘污染。对拆迁后六个月内仍未施工的必须进行绿化。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拆迁工地的防尘措施,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顿。

  六、对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裸露地面以及新建开发区或临街新建楼前的地面必须进行绿化或铺装硬化。由建设、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城建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七、对严重污染环境,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必须按要求限期淘汰。由经营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八、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辆年检时要严格把关,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不予通过年检,禁止上路行驶。凡尾气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的,依法处罚。

  九、对污染环境的沿街烧烤和饮食摊点一律取缔。集贸市场在冬季实行“无烟集中点火,分散取火”,按照工商和街道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实施,凡点火冒烟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全体市民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举报污染行为,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特此通告
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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