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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养成教育学生公费待遇及津贴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警字第0920075067号

第1条 本办法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公费待遇项目如下:

一、服装费。

二、主副食费。

三、书籍费。

四、平安保险费。

五、见学费。

六、实习费。

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学生享受津贴系指生活津贴。

前二项公费待遇及津贴之数额,由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按规定编列预算核实发给,并公告之。

第3条 下列班别学生在校修业期间享受公费待遇及津贴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学四年制各学系、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正期学生组学生:服装费、主副食费、书籍费、平安保险费、见学费、实习费及生活津贴。

二、中央警察大学研究所硕士班全时在职生、二年制技术系、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进修学生组学生:服装费、主副食费、书籍费、见学费、实习费。

第4条 学生休学期间或逾修业年限不得领受公费待遇及津贴。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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