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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1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一日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畜牧业有了长足发展,主要矛盾已由畜产品供给不足转向畜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特别是以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兽药残留为主的动物卫生问题日显突出,成为影响畜产品出口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履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并实现动物疫情透明化的新挑战,国家在6个省启动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工程,我省的辽东半岛(大连、鞍山、本溪、丹东、营口、辽阳6市及所属地区)被列为示范区之一。为切实加强我省动物卫生工作,保证辽东半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我省动物卫生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对示范区区域内现行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示范区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要求,强化政府对动物卫生工作的管理力度,保证动物食品的卫生安全,保障畜禽产品出口的信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畜牧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适当分开。将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应机构承担的动物卫生的管理、监督、执法等行政职能重新整合,组建市、县(市、区)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将畜牧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交农业部门承担。示范区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本地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与畜牧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具体分开的时机。
  (二)执法监督和技术检验职能分开。将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执法监督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动物卫生监管机构,重新集中组建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检验、实验等技术工作。
  (三)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普通病诊疗及经营服务职能分开。将乡镇畜牧兽医站现有的动物防疫、检疫职能与动物普通病诊疗及经营服务职能分开,把动物普通病诊疗及兽药、饲料经营等推向市场,为农民提供技术和物资服务。
  二、关于机构设置
  (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1.示范区内的大连、鞍山、本溪、丹东、营口、辽阳6个市政府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内设动物防疫管理、动物防疫监督、兽药饲料和种畜禽监督管理等3-5个业务科(处)。
  2.示范区内6个市所辖县(市、区)设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辖乡(镇)较少的县(市、区)设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均为同级政府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内设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兽药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等2-3个机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不设内部机构。
  3.示范区内6个市所辖的城区(无乡镇或只辖1-2个乡镇的)不单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能由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使。
  4.示范区内的乡(镇)设立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每2-3个乡(镇)设立1个区域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
  示范区内的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自行撤销,或根据需要改制为民营服务机构,开展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和经营活动。其从业行为接受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和乡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县(市、区)政府不为其核定编制和拨付经费。
  (二)动物卫生检验机构的设置。
  大连、鞍山、本溪、丹东、营口、辽阳6个市及所辖的县(市、区)可以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不单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县(市、区),其职能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
  三、关于职责确定
  (一)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控;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组织对动物疫情的扑灭;组织实施兽医人员执业标准、动物疫病诊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管理从业兽医人员和动物诊疗机构;负责饲料、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产品的认证;负责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仲裁;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承担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
  (三)乡(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实施;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调查和动物疫情统计报告;承担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配备。改革中所需的人员编制在相关市、县(市、区)现有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
  示范区内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及其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从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编制基本掌握在18-25名。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编制基本掌握在18-20名。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基本掌握在8-11名。乡(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编制4-6名。示范区内各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事业编制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具体数量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领导职数配备。市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设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县级动物卫生监督局设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2名;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乡(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可设正副所长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示范区内下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1-2名兽医专业人员。
  (二)示范区内各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兽医类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示范区内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按税费改革的相关政策,做好本次改革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分流工作。
  (四)示范区内各市、县(市、区)编制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拟定本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改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县级改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示范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要在6月底组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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