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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8 生效日期: 2000-12-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0]3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发布后,商业银行对个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在逐步扩大。为了掌握借款人个人的资信情况,以防范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加紧研究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已批准上海市开展个人银行消费信用信息服务业务的试点。目前,上海市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根据工作计划,总行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总结,并研究在全国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业务模式、运行机制等问题,拟于近期完成。
  近来一些地方从改善当地金融环境、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的目的出发,积极推动当地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部分分支行也在参与。由于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制度和金融系统的基础性工作,它的建立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全国要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以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为此,总行要求,各分支行要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来推进全国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组织当地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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