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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上报同级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牲畜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一)现场临床诊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省级实验室或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牲畜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牲畜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级
  牲畜口蹄疫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14天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短期内与其他数省的疫情共同呈多发态势;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一级疫情由全国防治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划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本省行政区域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本省行政区域有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二、三级疫情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划定。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情况提请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或者协调有关省份的政府启动当地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部门分工
  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
  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4.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
  各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省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设备等。各市和养殖规模较大的县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
  (三)技术保障
  1.省设立牲畜口蹄疫诊断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的检测、诊断及技术指导工作;
  2.省诊断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以上生物安全水平,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3.市、县实验室必须符合《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的规定;
  4.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四)人员保障
  1.各市、县要成立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扑灭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县级政府要组建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3.根据需要,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权统一调动和指挥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
  4.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牲畜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牲畜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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