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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 2005-04-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鲁府法发[2005]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物价局组成专门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对我省省级批准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了依法清理,经报省政府同意,确定保留5项,取消57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项):
  交通部门
  1.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4.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医用CT机、核磁共振机检定费
  二、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7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工本费
  2.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公示费
  3.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4.农转非计划指标凭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5.中高等职业学校设学评审费
  科技部门
  6.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
  8.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费
  9.消防安全教育上岗培训费
  10.(违章车辆)道路清障费
  11.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证工本费
  12.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
  1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
  1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
  15.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16.观赏犬准养证、注册、登记费(烟台市、泰安市、济宁市)
  17.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济南市)
  18.机动车驾驶员模拟驾驶培训费(日照市)
  司法部门
  1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人事部门
  20.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21.(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执业资格考试费
  建设部门
  22.建工系统岗位培训费
  23.村镇规划建设证书工本费
  交通部门
  24.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25.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26.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
  27.营业性道路运输职业驾驶员岗位培训费
  农业(畜牧、农机)部门
  28.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9.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
  30.种畜禽(站)验收费
  31.犬类免疫证工本费
  32.农机驾驶员定期审验费
  33.195型柴油机功率油耗检验费
  34.脱粒机检验费
  35.农机作业证工本费
  36.农机操作证工本费
  37.农机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
  海洋与渔业部门
  38.渔业船员培训费
  文化部门
  39.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0.电影发行经营、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1.互联网上网经营监控软件工本费
  卫生部门
  4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
  43.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费
  44.医疗机构校验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45.生育证工本费(二孩证)
  广播电视部门
  46.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工本费
  47.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
  体育部门
  48.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统计部门
  49.统计证工本费
  50.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1.经纪人证照工本费
  52.经纪人工商管理费
  53.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费
  经济贸易(煤炭、油区)部门
  54.矿长资格证书工本费
  55.油区内运输准运证工本费
  5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费
  三、几点要求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上述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缴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开支。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坚决纠正违法收费现象。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于2005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涉及金额等报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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