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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路甬祥院长有关院地合作工作批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4 生效日期: 2001-09-14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发布文号: 产字〔2001〕128号
各分院:
  路甬祥院长今年7月4日在《情况通报》第17期上批示:“院地合作近年来取得良好进展,这是我院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方面,也是我院’三个基地’功能的重要体现。要继续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来。要进一步研究地方的需求、发展特点与市场环境,采取多样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与我院创新工程要求和产业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气候、规范和规模。”
  希各分院认真贯彻落实路甬祥院长的上述批示,切实抓紧抓好院地合作工作。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按照分院在院与地方省市合作中的区域(重点)分工,结合院地科技合作项目调查工作,主动与分管地区的政府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分析该地区经济的优势、特点、环境和企业对科技的需求情况,研究分析我院可与该地区企业合作的资源和力量,研究分析院地合作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做好与该地区及其企业合作的战略分析,写出战略分析报告。
  二、在做好战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创新工程要求和产业化进程,进一步研究各分院的院地合作工作部署和措施,并制订出与分管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科技合作的战略行动计划。
  三、根据战略分析结果和行动计划,积极组织有关研究所(中心)在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竞争能力,调整地方产业结构、发展高科技产业等方面,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加强与地方尤其是企业的合作,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请各分院在今年11月底前将与分管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科技合作的战略分析报告、行动计划和分院地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报送我局(技术经济合作处)。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2001年9月14日   附件:
  分院在院与地方省市合作中的区域(重点)分工长春分院:吉林省、黑龙江
  沈阳分院:辽宁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
  上海分院:上海市、浙江省、福建
  南京分院:江苏省、江西
  合肥分院:安徽省、河南
  武汉分院:湖北省、湖南
  广州分院: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昆明分院:云南省、贵州
  成都分院: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西安分院:陕西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
  兰州分院: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分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由院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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