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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2 生效日期: 2005-04-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鲁环发[2005]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生态省建设,确定建立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四月二日
山东省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切实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界断面,是指各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


    第三条   水质目标根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控制单元水质目标值及常年流量,结合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确定。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选取主要水污染物高锰酸盐指数(国家认可的无天然径流的考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作为考核因子。


    第四条   跨设区市水质监测断面的设定和例行监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跨县(市、区)水质监测断面的设定和例行监测,由设区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跨设区市水质监测断面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定;跨县(市、区)界水质监测断面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定,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认真开展对跨界断面的水质监测,确保监测结果客观真实。对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以每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未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每月至少监测2次以上,监测数据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跨界断面水质状况。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水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跨界断面水质。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跨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把辖区水环境质量特别是跨界断面水质变化作为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确定为优秀等级;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或出境断面水质较入境断面有明显改善的,确定为良好等级;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确定为一般等级;凡年度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下,或存在连续3个月(含)以上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在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时,酌情每年度加20-30分,并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年度考核为良好等级的,在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时,酌情每年度加10-20分;对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在省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时,酌情每年度扣减10-3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半年内暂停审批该市增加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考核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凡考核断面长期不能达标的,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山东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致使跨界断面水质恶化的排污者,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治理直至关闭。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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