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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9 生效日期: 1999-03-29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各个领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计算机方面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也越来越狡诈多变,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秩序,防范计算机犯罪,预防计算机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安部、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范围首先是各级公安机关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民警以及保卫部门的保卫干部;其次是其他国家机关和国防尖端科技等领域及其他安全要求较高的单位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组织负责人和安全员;根据需要逐步扩大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有关人员。各地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需要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方法;计算机病毒的防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和管理;计算机犯罪的防范、打击和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培训方式、步骤
  参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要采取脱产培训的方式,培训时间以不少于40学时为宜,使用全国统一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用3年的时间对现已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培训对象分步骤、分批次进行培训。安全员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施教机构的力量。

  四、培训考试
  学员培训后参加由公安、人事部门联合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公安、人事部门认定其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并在合格证明材料上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试专用章。

  五、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联合组成计算机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培训考试办公室,培训考试办公室设在当地的公安厅、局,负责对培训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授权培训点和培训教员要切实保证质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考核、审查和资格认证,培训教员要持证上岗。要经常对培训点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公安部和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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