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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济南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0 生效日期: 2005-03-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济南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协调委员会职责。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措施;组织开展重要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等。

  二、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经委。负责食品工业管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食堂量化分级、学校及学校周围饮食摊点的管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通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违法案件;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市监察局。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领域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渔业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标准、渔业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农产品、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发布有关检测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七)市卫生局。对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实施卫生许可及日常监管,并按规定公示和通报有关部门;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承担食品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工作;指导公众饮食与健康;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及大案要案的查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上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对食品类商品的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登记管理,打击无照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及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市林业局。负责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及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进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及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并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批发和加工环节原粮和储备粮的质量及卫生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的质量监管和粮食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粮食质量测报工作。
  (十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审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对部门执法工作中遇到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监督食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十四)市贸易服务局。贯彻落实生猪、牛、羊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查处私屠滥宰、注水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市畜牧办。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及其监管等工作;负责兽药、生物制品、饲料等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和标准化体系的建设,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无公害畜产品和名牌畜产品的认证和管理;负责有关检测信息的发布。
  (十六)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储运、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涉盐违法案件。
  (十七)济南海关。负责对进出口食品依法实施监管;查缉食品走私。
  (十八)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市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检疫工作;负责出入境转基因食品的检验检疫及其标志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存储、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源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的风险分析及国内外技术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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