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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C章: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00章第27条)

[本规例,除第3、4、5、6(2)及7条外 1992年3月1日

第3、5及7条 1992年6月1日

第4及6(2)条 1992年12月1日]

(本为1991年第42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

(2)-(4)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1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空气压缩机"(air compressor) 指任何能够输送500千帕斯卡或以上压力压缩空气的便携式摩托驱动装置,而此种装置是为施行建筑工程而设计或使用的;

"气流"(air flow) 指空气压缩机的额定输气量;

"噪音标签"(noise emission label) 指监督根据第8条而发出的噪音标签。

(1991年制定)

第3条 订明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III部,现将空气压缩机加以订明。

(1991年制定)

第4条 使用符合噪音标准的空气压缩机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17(1)条,所有空气压缩机均须符合空气压缩机的订明噪音标准。

(1991年制定)

第5条 噪音标准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14、15及17条,附表1列明空气压缩机的订明噪音标准。

(1991年制定)

第6条 订明噪音标签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噪音标签须采用附表4所列明的格式。

(2) 为施行本条例第17(1)条,每部空气压缩机均须装有就该空气压缩机而发出的噪音标签。

(1991年制定)

第7条 噪音测试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14、15、16及17条,附表2列明空气压缩机的测试条件。

(1991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308 of 2000

第8条 申请噪音标签 版本日期: 22/12/2000

(1) 申请噪音标签,须以附表3列明的订明表格向监督提出,并一并附上申请费,每份噪音标签申请的申请费为$405。 (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8号法律公告)

(2) 凡监督在接获根据第(1)款向其提出的申请时,信纳─

(a) 一份由英国声学学会的一名公司会员以证明书核证的噪音测试报告已经发出,该报告并说明该申请所指的空气压缩机在根据附表2列明的条件测试时,符合附表1列明的标准;或

(b) 已获任何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委任的认可团体根据欧洲议会指令84/533/EEC,就有关的空气压缩机批出一份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及

(c) 每份噪音标签申请的申请费$405已经缴付, (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8号法律公告)

监督须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

(3) 监督如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在不迟于接获申请后28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或向申请人送达关于其拒绝发出噪音标签的通知书;如在该28日期限届满时,监督仍未发出噪音标签,亦未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则须当作已发出噪音标签。

(4) 凡为申请噪音标签而缴付的费用,均无须退还。

(1991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582 of 1997

第8条 申请噪音标签 版本日期: 16/01/1998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申请噪音标签,须以附表3列明的订明表格向监督提出,并一并附上申请费,每份噪音标签申请的申请费为$350。 (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

(2) 凡监督在接获根据第(1)款向其提出的申请时,信纳─

(a) 一份由英国声学学会的一名公司会员以证明书核证的噪音测试报告已经发出,该报告并说明该申请所指的空气压缩机在根据附表2列明的条件测试时,符合附表1列明的标准;或

(b) 已获任何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委任的认可团体根据欧洲议会指令84/533/EEC,就有关的空气压缩机批出一份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及

(c) 每份噪音标签申请的申请费$350已经缴付, (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

监督须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

(3) 监督如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在不迟于接获申请后28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或向申请人送达关于其拒绝发出噪音标签的通知书;如在该28日期限届满时,监督仍未发出噪音标签,亦未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则须当作已发出噪音标签。

(4) 凡为申请噪音标签而缴付的费用,均无须退还。

(1991年制定)

第8条 申请噪音标签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申请噪音标签,须以附表3列明的订明表格向监督提出,并一并附上申请费,每份噪音标签申请的申请费为$215。 (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

(2) 凡监督在接获根据第(1)款向其提出的申请时,信纳─

(a) 一份由英国声学学会的一名公司会员以证明书核证的噪音测试报告已经发出,该报告并说明该申请所指的空气压缩机在根据附表2列明的条件测试时,符合附表1列明的标准;或

(b) 已获任何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委任的认可团体根据欧洲议会指令84/533/EEC,就有关的空气压缩机批出一份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及

(c) 每份噪音标签申请的申请费$215已经缴付, (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

监督须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

(3) 监督如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在不迟于接获申请后28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或向申请人送达关于其拒绝发出噪音标签的通知书;如在该28日期限届满时,监督仍未发出噪音标签,亦未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则须当作已发出噪音标签。

(4) 凡为申请噪音标签而缴付的费用,均无须退还。

(1991年制定)

附表1:噪音标准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及8条〕

气流 最高许可声功率级

(以分贝(A)为单位)

每分钟10立方米或以下 100

每分钟10立方米以上但不超过30立方米 102

每分钟30立方米以上 104

(1991年制定)

附表2:用作量度空气压缩机所发噪音的测试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7及8条]

1. 目标

1.1 本测试的目的是测定空气压缩机发出的噪音。

1.2 经由本测试取得的量度数值及计算数值,构成检定空气压缩机发出的噪音是否符合订明标准的基本数据。

2. 范围

2.1 本测试适用于便携式空气压缩机(以下提述为"用具")。本测试指明用以测定此等用具的声功率级的程序,以便就是否符合《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而进行测试。

3. 定义

3.1 声压级LpA

声压级LpA是将加权A应用于声压级Lp而取得的。

噪音的声压级Lp(以分贝为单位)是依下列算式界定的─

Lp = 20 log10 P/Po

在以上算式中─

P是在某一特定点上量得的有效声压值,以帕斯卡为单位;

Po是有效参考声压,相等于20×10-6帕斯卡。

A加权声压级的数值LpA(以分贝(A)为单位)是将加权A应用于量度系统而取得的。

3.2 量度面

面积S的量度面(见第8.3段)是一个环绕声源的假设表面,在此表面上排列各量度点(见第6.3段)。

3.3 表面声压级LpAm

表面声压级LpAm是在量度面上录得的声压级的均方根,并且是按照第8.4段所列明方法计算得出的。

3.4 声功率级LWA

声功率级LWA是将加权A应用于声功率级LW而取得的。

声源的声功率级LW(以分贝为单位)是依下列算式界定的─

LW = 10 log10 W/Wo

在以上算式中─

W是声源产生的总声功率,以瓦为单位;

Wo是参考声功率,相等于10-12瓦。

A加权声功率级的数值LWA(以分贝为单位)是将加权A应用于量度系统而取得的。

3.5 外来噪音

外来噪音指由背景噪音和寄生噪音产生的噪音。

3.5.1 背景噪音

背景噪音指任何在量度点上录得的但并非由用具产生的噪音。

3.5.2 寄生噪音

寄生噪音指在量度点上的任何噪音,该噪音是由用具产生,但并非由用具直接散发的。

4. 用以表示量度结果的准则

4.1 环境声学准则

用具的环境声学准则即用具的声功率级。

5. 量度仪器

5.1 一般方面

量度仪器的设计,须能量度声压均方根的A加权级数。在某量度点得出的时间上的均方根值级数,是由仪器的直接读数得出的,或由按照第11段所载方法计算得出的。

5.2 量度仪器

下列仪器,可予采用─

(a) 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刊物651:1979(第1类型)所载规格的声级计。该声级计须调校至"慢"反应;

(b) 能够在特定的时段内将讯号的平方值以模拟或数字积分法显示,并且符合IEC 804:1985(第1类型)所载规格的积分声级计。该声级计须调校至"快"反应。

5.3 连电线传声器

须使用符合IEC刊物651:1979所载规格的连电线传声器,该传声器并须经校准可作自由场量度用。

5.4 加权网络

须使用符合IEC刊物651:1979所载规格的A加权网络

5.5 检查量度器具

进行测试前,整个器具(量度仪器包括传声器及电线)的声学性能均须经由准确程度至少达0.5分贝的已校准声源(例如活塞发声器)予以检定;该器具在每完成一组量度后,须立即再予检定。

6. 测试条件

6.1 量度期间用具的操作

用具须维持在制造商所指定的定态温度范围内,并且须依照其额定速度及额定压力操作。额定速度及额定压力,指由制造商建议者。

6.2 量度场地

量度场地必须平坦及平置。

6.3 量度面、量度距离、量度点的位置和数目

6.3.1 量度面及量度距离

用作测试的量度面必须为半球形。该半球形的半径长度如下─

─如被测试用具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米,则半径为4米;

─如被测试用具的最大尺寸在1.5米以上但不超过4米,则半径为10米;

─如被测试用具的最大尺寸超过4米,则半径为16米。

6.3.2 量度点的位置和数目

量度须于6个在半径r的半球形上的量度点进行,一如图1及2所示的排列,即点1、2、3、4、5及6。各量度点的z数值变异,列明于表1内。

为进行用具测试,用具的几何中心点须在半球形中心点的垂直位置之上。

藉以决定各个量度点位置的一组座标中的X轴线,须与用具的主轴线平行。

该6个量度点的座标如下(表1),此等座标是从半球形的中心点量度得出的─

表1

X Y Z

1 r 0.0 1.50米

2 0.0 r 1.50米

3 -r 0.0 1.50米

4 0.0 -r 1.50米

5 -0.27r 0.65r 0.71r+1.5米

6 0.27 -0.65r 0.71r+1.5米

r = 半球形的半径

7. 量度

7.1 外来噪音的量度

修正只限于考虑背景噪音。背景噪音须在各量度点(见第6.3.2段)上录取,录取时须将用具关闭,换言之,即用具没有声响发出(见第7.2段)。

7.2 声压级LpA的量度

为量度声压级LpA,须使用第5.2段界定的仪器。如使用的是声级计,须在每一量度点上录取5个读数。这5个读数的平均值须按照第11段所载的方法计算。如使用积分声级计,则累计时间须为15秒。

8. 量度结果的使用

8.1 计算均方根值

8.1.1 在某量度点上的均方根值

从第7.2段所提述的量度取得的数值,即时间上的均方根值。

8.1.2 量度面上的均方根值

各量度点的声压级在空间上的均方根值的相对级数,须以按照第8.1.1段确立的数值计算。

8.2 平均外来噪音声级的计算

量度面上的平均外来噪音声级,是将第8.1.2段所述的方法应用于各个不同量度点所量得的外来噪音声级而得出的。

8.3 量度面上面积S的计算

量度面面积S(以平方米为单位)是按下列的算式计算─

S = 2eR2

量度面的面积可大约计算。应注意的是在该面积上出现的±20%误差会造成项值上出现±1分贝的偏差─

10 log10 S/So(表面级数)

8.4 表面声压级LpAm的计算

表面声压级为按第8.1.2段计算,然后再依照第8.6段所述予以修正者。

8.5 声功率级LWA的计算

声源的声功率级LWA是根据下列的算式计算─

LWA = LpAm + 10 log10 S/So

在以上算式中─

LWA = 受测试的声源的声功率级,以分贝为单位(见第3.4段);

LpAm = 第3.3段所界定的表面声压级,以分贝为单位;

S = 量度面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按第8.3段计算;

So = 1平方米的参考面积。

8.6 对量度数据的修正

如有需要,量度面上按第8.1段计算的平均声压级须加以修正,以便将按照第8.2段量得的外来噪音计算在内。修正数值K1(以分贝为单位),详见下表。该修正数值须自量度面上的平均声压级减除。

于用具操作时计得的声压级与纯粹由外来

噪音造成的声压级的差距 (以分贝为单位) 修正数值K1

(以分贝为单位)

6以下

6

7

8

9

10

10以上 量度数据无效

1.0

1.0

1.0

0.5

0.5

无须修正

为容许偏差起见,就用具所定的A加权声功率LWA须扣除5分贝(A),而所得的净结果即须与有关的标准比较。

9. 应记录的数据

示范报告载于附录内。

10. 第9段所订报告应包括的数据

有关的数据须按第9段填报。该报告须清楚述明各声功率级均是按照测试条件而取得的,并须指明此等声功率级以A加权分贝为单位,参考声功率则为10-12瓦。

11. 计算各声压级均方根值相对的平均级的方法

在量度面上不同量度点进行的连串量度,其所产生的不同声压级的均方根值(即空间上的均方根值),可用下列方程式计得─

LpAm = LpAo + 10 log 10 1/n i = n

∑ gi

i = 1

在以上方程式中─

LpAi = 第i次量度的声压级;

LpAo = 用以简化计算的辅助声压级(例如,LpAi数值中之最小数值);

gi = 第i次量度的辅助变数─

gi = 100.1 (LpAi - LpAo)。

附录

示范报告

空气压缩机测试报告

1. 测试物品

制造商 .

型号 编号 ..

物品名称 . 机重 ..

种类:压缩空气式、液压式、电动式、汽油式(1)

2. 压缩机

长度 米

阔度 米

高度 米

机重 公斤

3. 操作条件(1)

3.1 导引摩托的操作

厂名及种类

所使用能源:汽油、柴油、电能、气体燃油(1)

额定速度 .. 转/分钟

摩托马力 .. 千瓦

3.2 压缩机的操作

厂名及种类

满荷时的额定速度 .转/分钟

额定输气压力 千帕斯卡

在上述速度及压力下的额定气流 ..

.. 立方米/分钟

(1) 删去不适用者。

4. 测试条件

大气压力 环境温度 .

反射面的组合及尺寸 .

备注

5. 设备

传声器 . 编号 .

声级计 编号 .

校准设备 编号 .

杂类设备(例如防风罩或记录仪)

编号 .

6. 测试布置

显示传声器所在、排气装置方向(如适用)和任何距离正受测试的用具不足25米的大型物体的位置的绘图。

7. 声数据

─以平方米计算S量度面面积及以10 log 10 S/So表示数值;

─在各量度点量得的声压级;

─在量度面上的平均声压级;

─任何修正数值(以分贝为单位);

─表面声压级LpAm;

─声功率级;

─量度日期及时间。

(1991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 308 of 2000

附表3:版本日期: 22/12/2000

[第8条]

表格1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噪音标签申请书

空气压缩机

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面附注。

致:噪音管制监督

1. 本人现根据《噪音管制条例》就空气压缩机申请噪音标签。

本人呈交以下资料及详情,以支持上述申请:

2. 申请人资料

2a. 名称(个人或公司):

..

2b.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申请人为个人):

或商业登记号码(如申请人为公司):

2c. 通讯地址:..

..

2d. 电话号码:.

3. 有关空气压缩机的资料

3a.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

3b. 制造商授权的本地代表(如有的话)的名称及地址:

..

3c. 牌子:..

..

3d. 型号(见附注1):.

3e. 编号

1.

2.

3.

4.

5.

如有需要,请用另纸继续填写。请清楚注明所申请的每件产品的编号。

3f. 气流速率(见附注2):每分钟 .. 立方米

3g. 证明文件(见附注3):

*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噪音测试报告

4. 申请费(见附注4)

4a. 申请噪音标签的数目:.

4b. 应缴费用总额:.

5. 补充资料

请提供认为与此项申请有关的任何补充资料:..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申请人

* 删去不适用者。

附注:

1. 申请人须为每个型号填写一份申请书。

2. 申请人须提交所有有关的商业单张、小册子或类似文件,供监督考虑。

3. 申请人须提交一份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或一份由英国声学学会一名公司会员以证明书核证的测试报告,该报告说明测试是按照《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附表2所列明条件而进行的,以供监督考虑。

4. 申请人申请每份噪音标签的费用为$405。提交本申请书而缴付的费用,概不退还。支票、汇票或银行本票须注明付予"香港政府",并加划线。

5. 《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第8(3)条订定,监督如接获申请,须在不迟于接获申请后28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或向申请人送达关于监督拒绝发出噪音标签的通知书。如在该28日期限届满时,监督仍未发出噪音标签,亦未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则须当作已发出噪音标签。

6. 噪音标签如因申请人就有关申请提供误导、虚假、错误或不完整的资料而发出,则可被取消。

7. 申请人应参阅《噪音管制条例》及《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

当局专用

许可限度,分贝(A) 发出标签数目

100

102

104

(1991年制定。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8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582 of 1997

附表3:版本日期: 16/01/1998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8条]

表格1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噪音标签申请书

空气压缩机

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面附注。

致:噪音管制监督

1. 本人现根据《噪音管制条例》就空气压缩机申请噪音标签。

本人呈交以下资料及详情,以支持上述申请:

2. 申请人资料

2a. 名称(个人或公司):

2b.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申请人为个人):

或商业登记号码(如申请人为公司):

2c. 通讯地址:

2d. 电话号码:

3. 有关空气压缩机的资料

3a.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3b. 制造商授权的本地代表(如有的话)的名称及地址:

3c. 牌子:

3d. 型号(见附注1):.

3e. 编号

1.

2.

3.

4.

5.

如有需要,请用另纸继续填写。请清楚注明所申请的每件产品的编号。

3f. 气流速率(见附注2):每分钟 .. 立方米

3g. 证明文件(见附注3):

*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噪音测试报告

4. 申请费(见附注4)

4a. 申请噪音标签的数目:.

4b. 应缴费用总额:.

5. 补充资料

请提供认为与此项申请有关的任何补充资料: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申请人

* 删去不适用者。

附注:

1. 申请人须为每个型号填写一份申请书。

2. 申请人须提交所有有关的商业单张、小册子或类似文件,供监督考虑。

3. 申请人须提交一份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或一份由英国声学学会一名公司会员以证明书核证的测试报告,该报告说明测试是按照《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附表2所列明条件而进行的,以供监督考虑。

4. 申请人申请每份噪音标签的费用为$350。提交本申请书而缴付的费用,概不退还。支票、汇票或银行本票须注明付予"香港政府",并加划线。

5. 《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第8(3)条订定,监督如接获申请,须在不迟于接获申请后28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或向申请人送达关于监督拒绝发出噪音标签的通知书。如在该28日期限届满时,监督仍未发出噪音标签,亦未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则须当作已发出噪音标签。

6. 噪音标签如因申请人就有关申请提供误导、虚假、错误或不完整的资料而发出,则可被取消。

7. 申请人应参阅《噪音管制条例》及《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

当局专用

许可限度,分贝(A) 发出标签数目

100

102

104

(1991年制定。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

附表3: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8条〕

表格1

噪音管制条例

(第400章)

噪音标签申请书

空气压缩机

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面附注。

致∶噪音管制监督

1. 本人现根据《噪音管制条例》就空气压缩机申请噪音标签。

本人呈交以下资料及详情,以支持上述申请∶

2. 申请人资料

2a. 名称(个人或公司)∶ .

..

2b.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申请人为个人)∶ .

或商业登记号码(如申请人为公司)∶ .

2c. 通讯地址∶ ..

2d. 电话号码∶

3. 有关空气压缩机的资料

3a.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

3b. 制造商授权的本地代表(如有的话)的名称及地址∶ .

..

3c. 牌子∶ ..

3d. 型号(见附注1)∶ .. 编号

1.

2.

3.

4.

5.

如有需要,请用另纸继续填写 请清楚注明所申请的每件产品的编号。

3f. 气流速率(见附注2)∶每分钟 .. 立方米

3g. 证明文件(见附注3)∶

* 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噪音测试报告

4. 申请费(见附注4)

4a. 申请噪音标签的数目∶ .

4b. 应缴费用总额∶ .

5. 补充资料

请提供认为与此项申请有关的任何补充资料∶

日期∶19 年 月 日

签署∶ .

申请人

* 删去不适用者。

附注∶

1. 申请人须为每个型号填写一份申请书。

2. 申请人须提交所有有关的商业单张、小册子或类似文件,供监督考虑。

3. 申请人须提交一份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或一份由英国声学学会一名公司会员以证明书核证的测试报告,该报告说明测试是按照《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附表2所列明条件而进行的,以供监督考虑。

4. 申请人申请每份噪音标签的费用为$215。提交本申请书而缴付的费用,概不退还。支票、汇票或银行本票须注明付予"香港政府",并加划线。 (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

5. 《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第8(3)条订定,监督如接获申请,须在不迟于接获申请后28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或向申请人送达关于监督拒绝发出噪音标签的通知书。如在该28日期限届满时,监督仍未发出噪音标签,亦未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则须当作已发出噪音标签。

6. 噪音标签如因申请人就有关申请提供误导、虚假、错误或不完整的资料而发出,则可被取消。

7. 申请人应参阅《噪音管制条例》及《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

________

当局专用________

许可限度,分贝(A) 发出标签数目

100

102

104

(1991年制定。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附表4:噪音标签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

(浅绿色标签)

(实物大小150毫米×150毫米)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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