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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成转制的单位不得继续以原事业单位名义开展经济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0 生效日期: 2001-08-3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发布文号: 产字〔2001〕95号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四川中科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使转制后的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现真正的转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不得继续使用原事业单位身份开展经济活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在履行已签协议/合同确需使用原事业单位身份时,应报院产业局批准后方能使用。

  二、从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各单位发生的新的经营活动,要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入帐。原事业单位帐册封存、入档。

  三、各单位的原事业法人执照、公章,由各单位封存、保管,确需使用时,应获院产业局批准。院将在适当时机收回各单位的原事业法人执照、公章。

  四、凡公司名称中含有“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字样的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一律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五、此文下发后完成转制的单位,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20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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