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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请山西省卫生厅药政处、医药管理局联合核实查处假龙胆草来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 1999-03-18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管市[1999]16号)

山西省卫生厅药政处、医药管理局:
  我司接到你省群众来信《关于再查假龙胆草来源的请求报告》,反映灵石县药材公司购进假药,虚改加工日期、掩盖事实等违法行为,致使部分群众因使用假龙胆草导致中毒、死亡和致伤残的案件。
  就假龙胆草的查处问题,卫生部原药政局曾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各地药政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鉴于此案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现责成你省卫生厅药政处、医药管理局联合对灵石县药材公司的行为进行核实、查处,彻底查清其假药来源,对发现的假龙胆草就地封存、销毁,同时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请尽快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我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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