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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7 生效日期: 1999-03-17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注[199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为适应药品审批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审的新药及补充申请资料、国家药典委员会收审的仿制药品申报资料等,自1999年 3月19日起,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收审。涉及新药、仿制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等,仍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领取有关证书、批件也请持相关证明到药品注册司办理。药品注册司收审、发证对外办公时间暂定每周一、三(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地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门东侧二楼,电话: (010)68313344-2206,220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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