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冶金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精神,经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核实,现公布第二批关停的小钢铁厂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名单尽快组织实施,并制定出具体关停计划与措施,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实现关停。
二、要切实加大力度,实施好关停工作。涉及的政策问题,一律以国办发[2000]10号文件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关停进度。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关停工作进度,并于明年1月底将第二批关停情况及总结上报国家经贸委,以便组织检查验收。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