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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2 生效日期: 1999-03-1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1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规定,从1999年起“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购销活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从1999年起不再承担国产统配化肥的收购和调拨任务。根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对中央化肥的批发、销售、结算业务,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附后),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沈阳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9号
  2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天津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50号
  3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上8海公司   上海市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1号
  楼8层
  4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广州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水均南街9号
  5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成都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马鞍东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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