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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中意外透支处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5 生效日期: 1999-03-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84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为保证《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顺利执行,经研究决定,对实际执行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透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规则》要求,总中心要在业务开通前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开立清算账户,存入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准备金,并根据业务增长情况适当增加准备金数额,用于弥补各清算单位资金划转不及时的头寸缺口。

  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每日根据银行卡总中心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三、遇意外情况,如汇路中断、某会员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等,可用总中心账户中的预存风险准备金垫付。总中心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在允许的额度内透支,透支额度暂定为500万元,透支期限为一天。

  四、总中心为会员行临时垫付的资金,按《规则》收取罚息;对经常出现账户头寸不足支付的会员单位,应由总中心提出警告或暂停参加跨行交易及清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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