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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统筹资金收缴办法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9 生效日期: 2003-10-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阜政办发[2003]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市直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自2001年4月运行以来,从根本上解决了这部分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难和拖欠问题,得到中组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在机制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欠缴医疗保障机制统筹资金问题比较突出。为使医疗保障机制良性运行,针对这个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市直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统筹资金,由市地税局负责收缴,由市财政局管理使用。
  二、每年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老干部局负责对交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统筹资金情况进行调研、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收缴类型,并将划类情况和应缴医疗统筹金明细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送达地税部门。
  三、地税部门依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的缴费单位划类情况,向有关单位征收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统筹资金。地税部门依据缴费单位情况可一次性征收,也可分季度征收。
  四、地税部门将收缴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统筹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离休干部专户存储。由市财政再划拨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再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季度拨给定点医院。
  五、本办法适用于尚未改制的企业。已改制企业按有关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统筹资金的缴纳办法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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