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 2006-06-05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质[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交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事故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渠道
  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属《通知》中规定需要及时上报建设部的事故,必须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对《通知》中要求4小时之内和12小时之内上报的事故,除通过网络上报外,还应按《通知》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我部值班室。
  涉及国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告。
  二、上报机构和责任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指定一个处室具体负责事故快报工作,并明确负责人和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请各地认真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并于6月15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三、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事故时,各地仍然使用2003年实施《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时我部质量安全司授权各地使用的登录用户名与密码。各地如变更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交接后及时变更密码,防止密码外泄。
  四、违反上报时限的责任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根据事故快报网络平台自动统计的各地上报周期,我部将对上报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瞒报事故或迟报重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事故补报
  对于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属于《通知》规定上报范围的事故,请于7月31日前通过事故快报网络平台补报完毕。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顾宇新 电话:010-58934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
填报单位:(盖章)

指? 定? 机? 构

名称(填至处室)

处室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专 门 上 报 操 作 人 员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注:请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回执传真至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传真010-5893425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