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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有关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3 生效日期: 1999-03-0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为鼓励自营出口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日前外经贸部发出通知。根据现行规定,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 商品的进出口业务。通知具体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是否成立进出口公司,由企业根据自营出 口经营需要自主决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后,其自营进出口权即划转给新成 立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自身不再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二、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必须由该生产企业全资或控股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的对外经营范围:1、 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员 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2、经营非本企业自产、 但与本企业自产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产品的出口业务(以外经贸部核定的商品类别为限);3、 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4、 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5、 在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代理本企业或本企 业集团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6、不得代理进口业务。
  四、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外经贸部核准的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享有与出口自产产品同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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