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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 2000-11-02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外经贸委(厅):
       1996年6月12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1997年5月19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处理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通知》。上述通知的贯彻落实,对规范我国光盘复制业的管理,调整光盘复制业的布局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光盘存储技术发展和市场对各类大容量光盘的需求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光盘复制与生产业面临极好的机遇。为了抓住机遇,规范管理,促进光盘复制与生产业的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和补充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光盘复制与生产指从事只读类光盘、可记录类光盘的复制与生产及母盘的刻录业务。只读类光盘包括CD-DA、VCD、超级VCD、CD-ROM、DVD-Audio、DVD-Video、DVD-ROM、LD等,可记录类光盘包括CD-R、CD-RW、DVD-R、DVD-RAM、MO等。本通知所称光盘复制与生产设备包括精密注塑机、高压注塑机及同一税号内的其它设备。
       二、原则上不再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商来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可记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生产可记录类光盘,须经新闻出版署审批核发《光盘复制经营许可证》,并报外经贸部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生产。
       三、现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如无违法行为且经营良好,经批准可以引进只读类光盘生产线。
       四、中外合资、合作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光盘复制与生产设备的制造项目。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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