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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明确非一批一证许可证报关次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发布文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外经贸配管发第539号)规定,非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于各海关口岸业务性质不同,对上述文件所指的每次报关数理解不一。经商外经贸部贸管司,现明确如下:
  每次报关数,是指同日同运输工具的同批货物,海关可对同批货物加总后在非一批一证许可证上作一次批注,如此类推12次后,该证如有余量不可再使用。海关在第12次批注后,进行总量实核注,并将纸面许可证海关留存联正本随附报关单归档。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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