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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 2001-08-13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试点高等学校: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以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的名义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乱收费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的办学质量,现将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批准的45所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北京广播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江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大学、石油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二、只有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具有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资格,经试点学校委托的省级高教招生办、试点学校设立并已在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办学点、经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可以协助试点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参与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工作。

  三、现代远程教育招生的收费标准必须由试点学校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物价部门报批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办理报批手续的,应立即补办报批手续,否则不能招生。

  四、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简章(含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由试点学校统一编写,并报招生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对本校网络教育的招生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加强规范管理。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校外办学点、经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检查和管理。对假借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的名义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格查处。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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