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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6 生效日期: 1999-03-0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濒办字(1999)2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在已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综字(1997)48号)的基础上,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作了调整。
  一、取消对部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一)取消对银狐、兰狐、水貂、貉、海狸鼠、麝鼠、黄鼠、艾虎、部分水产品粉末及废料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取消对猕猴桃、人参、党参、白芍、枸杞、松茸、百合花、杜鹃、玫瑰、白果、甘草、野山参、黄连、冬虫夏草、黄芪、大海子、发菜、血竭、阿魏等物种以及松脂、天然树胶、树脂、人参蜂王浆制剂等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三)取消对胶合板、多层板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取消对樟子松、山毛榉等部分树种原木和锯材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调整部分含野生动植物成分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
  (一)调整对中药酒、其他中式成药、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条件,其中,濒危野生动植物仅指《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以及蛇类。
  (二)调整松子仁、楠木、樟木、红木的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

  三、增加对部分商品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增加对紫杉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海关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管理
  海关要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境的监管工作。为便于现场海关实际监管,此次《商品目录》调整增加了归类表,请各现场海关在验放时参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取得联系,共同做好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境的鉴定把关工作。自本通知开始执行起,海关一律不再凭企业保函接受报关。凡以往海关凭企业保函放行的货物,应按规定凭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尽快在两个月内予以结案。在此次调整后的《商品目录》中未列入监管的商品,海关可凭企业保函直接予以结案。
  现将调整后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从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已调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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