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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妇体检中进行艾滋病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4 生效日期: 2000-11-1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基妇发(2000)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为了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妇体检中艾滋病检测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妇体检中的艾滋病检测应遵循自愿原则。

  二、在吸毒人群或暗娼等高危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超过5%,或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率高于1%等流行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妇体检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自愿检测,严格执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同时应对检测者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对艾滋病流行程度低的地区,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妇体检中,不提倡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于自愿要求检测的人员,应在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或疾病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中发现的可疑者,应按《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要求予以确认和报告。

  四、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仍按《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关于“具有艾滋病、梅毒和淋病的检测条件,常规检查项目应增加HIV检验。如发现HIV可疑者,应转有关监测机构予以确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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