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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9-02-12 生效日期: 1999-02-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64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做好人民银行系统在新体制下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以下简称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管理规定及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归口审批的管理办法。两级管理系指总行国际司和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外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公出访工作的日常管理;归口审批即由总行统一审批因公出访项目,总行国际司作为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出访项目审批事宜。

  二、总行国际司对因公出访工作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管理规定;
  (二)编制总行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及外事经费预算,负责总行外事经费审批;
  (三)受理总行各司局、直属单位、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的因公出访请示,按有关规定审批或初审后报总行领导审批;
  (四)统一办理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有关手续,包括开具出访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出境证明,办理因公护照、外国签证、赴港通行证、赴港签注、过境香港证明等;
  (五)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因公护照和赴港通行证,包括护照(通行证)的登记、催缴、保管和销毁等;
  (六)负责统计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有关数据,按要求向外交部和总行领导提交报告;
  (七)负责收集和整理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总结报告;
  (八)指导和协调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工作,监督和检查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情况。

  三、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管理本辖区(本单位)因公出访工作,其管理职责是:
  (一)制订本辖区(本单位)年度因公出访计划;
  (二)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因公出访团组;
  (三)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因公出访的对外联络工作;
  (四)依据总行有关规定,初审本辖区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及其他中心支行上报的因公出访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退回;
  (五)管理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因公护照和赴港通行证,包括护照(通行证)的登记、保管、催缴,并负责每年将过期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销毁;
  (六)负责督促和上报本辖区(本单位)因公出访总结报告;
  (七)每年1月中旬向总行国际司提交上年度因公出访总结报告。

  四、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其下属单位一般不得参加地方政府组团出访。

  五、出访团组或个人必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或通行证上交主管部门,并在同一期限内将出访报告上报总行国际司。
  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原有规定办理。总行将适时修订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访管理规定。
  请各分行向所属单位转发本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重要文件目录
1.《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银发[1995]294号);
2.《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通知》(银发[1996]212号);
3.《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以及加强护照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40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多次赴港、澳签证管理规定》(银发[1996]233号);
5.《关于因公出国和赴港澳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373号);
6.《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派出国(境)长期培训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476号);
7.《关于停止办理多次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通知》(银发[1997]521号);
8.《关于严格控制出访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通知》(银发[1998]358号);
9.《行领导关于严控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团组和人员的批示》(银发[1998]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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