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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甘价信[2001]121号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局(处、委)、法制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法制局,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物价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价格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价格权益,经国家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月刊)已于一九九八年一月正式出版发行,其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4200/F。《物价公报》专门逐月依法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务院其它部委出台的有关物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定调价文件,以及甘肃省县级以上人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物价方面的法规、政策及定调价文件。年终还印刷全年公报的合订本。《物价公报》正式发行两年以来,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价公报》的宣传征订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物价公报》以其内容的严谨、全面、及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为进一步推动对《物价公报》的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物价公报》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学习、贯彻《物价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作为国家和我省价格法法规和价格管理政策具体内容的载体,是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价格法规政策唯一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政报性刊物。为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和省委省人大依法治省和省政府依法行政决议要求,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物价公报》所公布的文件,既是我省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监督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直接依据和有力武器。为此,各级政府法制、物价部门对《物价公报》的有关工作要高度重视,层层落实,抓紧抓好。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各项物价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切实贯彻和运用《物价公报》,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和物价检查,推动全省物价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物价公报》,严格依法行政。

  二、积极宣传《物价公报》,做好征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正式出版发行以来,有效地促进了物价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直接沟通联系,受到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的广泛欢迎。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各级物价部门要配合今年实施“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年”精神,进一步加强《物价公报》的学习、贯彻、宣传、征订工作。根据国家的规定,《物价公报》的征订范围为所有物价管理相对人。因此,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有关人士,要积极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价格管理和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由甘肃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发行(地址:兰州市皋兰路120号统办三号楼1010室,电话:8825363、8415580,传真:0931--8415538,各地(州、市),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本地的征订工作,敬请各界前往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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