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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皖战略,重视知识和人才,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计划、公安、粮食、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并积极支持主管毕业生就业及就业指导的部门和各高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二、 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需要加强部门的基层单位进人,原则上应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在皖各银行、保险及邮政、电信、电力、烟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也要为地方分忧解难,积极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
三、 各市、县政府要有计划地安排一批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这些毕业生经过两三年锻炼后,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缺编的乡镇机关工作,其工资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研究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会有关部门制定。
四、 对截至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派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推荐就业。对少数要求在学校缓派的毕业生,由学校提出意见,经省教委批准,可适当推迟派遣时间。
五、 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到非国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实行人事代理,负责解决其档案管理,党、团关系接转,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工资套改,户粮关系安置,社会保险金代缴等问题,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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