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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酒类商品许可证登记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1]112号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酒类商品许可证登记费标准的函》([2001]甘贸经合办字第153号)悉。酒类商品许可证登记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酒类商品许可证登记费的复函)(甘财综发[2001]19号)批准立项,根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有关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监督管理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收取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登记费,现将有关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费每证1800元;
  2、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每证100元;
  以上许可证登记费中包括证照费、公告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批收费标准,及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时参加收费年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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