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9]9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28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省级中央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本身及其全系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其税前工资总额扣除由省国税局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 需要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9]75号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 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需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