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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0 生效日期: 1999-04-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9]8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征收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省局对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清算检查;对征收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旅游业、饮食业、娱乐业和建安业。
  (二)内资国有企业:包括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门市部部分)、省证券公司、省工行、中行、建行、农发行、联通公司、石油公司。其中省局对省国托、省信托和省证券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对省工行及其所属单位等进行抽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涉外税收。超税负返还:主要是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138号)文规定的内容。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白条、收据是否税前列支;各项工资、补贴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规定;交际应酬费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否符合规定;利息收支计算是否正确;汇兑损益计算是否正确。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重点是帐外收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帐外工资性支出、捐赠支出和上缴的管理费以及股息、红利补税以及有无利用固定资产评估增减不按规定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企业盈亏不实的情况。

  三、检查所属期限
  超税负返还的清算检查所属期限: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的检查所属期限:一般为1998年度,发现有偷逃税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的步骤和时间
  (一)自查阶段(1月至5月底)
  由各市、地按照上述检查范围对本地区企业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将涉外税收、企业所得税自查情况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填制专项检查统计表,并形成总结报告,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局涉外、所得税处。
  (二)省局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24日)
  1.抽调人员,成立检查组,拟从省局抽调4人,各市、地抽调12名(内外税各6名)业务骨干组成四个检查组, 每组4人,每组分外税组和内税组,内外税检查同时进行。检查前在合肥集中学习半天,统一检查内容与口径,提出检查的各项要求。
  2.检查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 检查合肥以外的其他16个市地,各组检查市、地如下:
  第一组:巢湖、芜湖、宣城、黄山
  第二组:淮南、蚌埠、滁州、马鞍山
  第三组:宿县、淮北、阜阳、亳州
  第四组:六安、铜陵、安庆、池州
  检查时间:6月1日至20日。
  第二步,各组对上述地市检查结束后,对合肥进行集中检查。检查时间:6月21日至24日。
  (三)总结整改阶段(6月25日至30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组长集中省局,汇报检查情况,附送内容翔实的专项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统计表,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各市、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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