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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0]206号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按约定代收的保费和保险金应在约定期限内解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夭。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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