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优发(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新标准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新标准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民政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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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
│ │ 特待 │因战 │3540 │1800 │5340 │
│ │ ├─────┼─────┼──────┼──────┤
│ │ │因公 │3380 │1800 │5180 │
│在├──────┼─────┼─────┼──────┼──────┤
│ │ │因战 │2760 │1240 │4000 │
│ │ 一等 ├─────┼─────┼──────┼──────┤
│ │ │因公 │2630 │1240 │3870 │
│ │ ├─────┼─────┼──────┼──────┤
│ │ │因病 │2500 │1240 │3740 │
│ ├──────┼─────┼─────┼──────┼──────┤
│ │ │因战 │1550 │570 │2120 │
│乡│ 二等甲级 ├─────┼─────┼──────┼──────┤
│ │ │因公 │1440 │570 │2010 │
│ │ ├─────┼─────┼──────┼──────┤
│ │ │因病 │1350 │570 │1920 │
│ ├──────┼─────┼─────┼──────┼──────┤
│ │ │因战 │1080 │240 │1320 │
│ │二等乙级 ├─────┼─────┼──────┼──────┤
│ │ │因公 │1000 │240 │1240 │
│ │ ├─────┼─────┼──────┼──────┤
│ │ │因病 │960 │240 │1200 │
│ ├──────┼─────┼─────┼──────┼──────┤
│ │ │因战 │748 │152 │900 │
│ │三等甲级 ├─────┼─────┼──────┼──────┤
│ │ │因公 │728 │152 │880 │
│ ├──────┼─────┼─────┼──────┼──────┤
│ │ │因战 │646 │134 │780 │
│ │三等乙级 ├─────┼─────┼──────┼──────┤
│ │ │因公 │646 │134 │780 │
├─┼──────┼─────┼─────┼──────┼──────┤
│在│ │因战 │600 │400 │1000 │
│ │ 特等 ├─────┼─────┼──────┼──────┤
│职│ │因公 │570 │400 │970 │
│ ├──────┼─────┼─────┼──────┼──────┤
│ │ │因战 │500 │300 │800 │
│ │ ├─────┼─────┼──────┼──────┤
│ │ 一等 │因公 │460 │300 │760 │
│ │ ├─────┼─────┼──────┼──────┤
│ │ │因病 │450 │300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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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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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对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居 │ │ │
│ 住 准 象 │ │ │
│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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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 95-100 │ 90-95 │
├──────────┼────────────┼──────────┤
│ 小城镇 │ 105-110 │ 100-105 │
├──────────┼────────────┼──────────┤
│ 大中城市 │ 110-115 │ 10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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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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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
│ 450 │ 33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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