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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 2000-10-1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在临床广泛使用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旨在降低医院感染发病率,有效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医源性传播。但是,最近有关部门在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违反我部规定,将废弃的未经消毒、毁形处理的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出售给不法商贩以谋取利益。这些废弃的输液(输血、注射)器经不法商贩简单处理后,冒充合格产品出售给医疗机构再次使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安全。因此,废弃输液(输血、注射)器的处理、回收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已引起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为切实加强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器具临床使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的临床使用和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我部《关于一次性使用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2]第31号)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临床使用的管理。废弃的输液(输血、注射)器必须及时消毒、毁形或采取区域性集中销毁措施,严禁未经毁形的废弃输液(输血、注射)器流向社会。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上述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的要求如下:
  (一) 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购货渠道、质量验收及保管、发放、使用情况。 2、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用后的消毒、毁形及回收、处理情况。
  (二)根据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在购货渠道、用后消毒、毁形及回收、处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并再次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消毒、毁形处理已流入社会的废旧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公告收回,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并妥善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
  (三)必须切断废弃的输液(输血、注射)器再次流入市场的渠道,凡毁形后的残骸处理渠道不畅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或塑料(建材)厂家予以回收。

  三、请各地于2000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书面报我部医政司。我部将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的临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及疏于监督执法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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