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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废金属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30 生效日期: 1992-07-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2]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废金属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改进本市废金属管理,是搞活大流通和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之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面向企业,搞好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随意设卡,硬性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文件下发前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凡与《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废金属管理的意见》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予以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生产资料大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搞好服务,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改进我市废金属管理工作,推动废金属的综合利用、合理流通,逐步形成我市废金属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 撤消天津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同时停止其相应的管理职能。
  二、 取消废金属出市审批手续,撤除外运出市的检查卡。
  三、 为了搞好废金属的综合利用和促进废金属市场的尽快形成,市计委在放开废金属管理后,将工作重点转向加强宏观指导,研究废金属的政策管理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的战略对策上来。同时搞好全市废金属的需求和资源预测,面向企业,搞好服务。
  四、 市供销社、物资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充分发挥流通主渠道的作用,按照发展大流通、大买卖、大市场的思路,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搞好废金属的市场经营,创造条件争取在我市形成再生资源交易中心。
  同时,允许产生和需要废金属的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由选择供需单位,自主签订供销合同,价格随行就市。
  五、 市工商局、公安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流通过程中的市场管理和特业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生产、公用设施和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行为,搞好社会治安,维护废金属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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