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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学习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先进事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7 生效日期: 2006-05-1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2006年3月13日,司法部决定授予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作为全系统的重大典型进行宣传。3月27日,司法部在重庆召开了表彰大会。《中国纪检监察报》、《法制日报》、《重庆日报》及重庆电视台等媒体,相继报道了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的先进事迹。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同志对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先进事迹的学习和宣传十分重视,先后三次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我们应该感谢司法部党组和纪检组,是他们培养了先进典型,才给我们创造了宣传典型的机会,一个典型一面旗,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报社做为党的喉舌,我们要为先进典型鼓而呼,让全社会都学习先进的典型。” 4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头条刊登了《红岩上红梅开──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的报道。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批示:“这篇报道很好。衷心感谢刘峰岩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感谢中国纪检监察报社领导和有关同志的支持。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为认真学习贯彻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深入学习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先进事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刘峰岩、吴爱英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司法部关于授予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决定》,深刻认识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事迹的先进实质及其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学习先进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把学习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先进事迹,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学习效果。

  三、以学习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先进事迹为契机,认真总结和表彰本地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学习身边人、身边事,进一步运用榜样的力量,发挥旗帜的作用,形成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四、全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先进事迹作为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先进性教育“再回头看”的方式,认真查找差距,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建设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

  五、全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及其领导,要向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和领导学习,进一步重视、关心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上信任重用他们,在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为这支队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请将开展学习重庆市司法局纪委监察室先进事迹的情况,随《工作月报》,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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