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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任务和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17 生效日期: 1991-07-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任务和职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应是:为本级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本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命令合法;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制工作。
  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应是:   一、草拟本级政府的年度法制工作计划,经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依法草拟、审核以本级政府名义制订(包括批准所属各部门)的行政措施草案,并对本级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定期进行编纂和清理。参与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承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本级政府主管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工作,受本级政府行政领导的委托承办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直接参与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研究和处理。
  五、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内各级法制机构、执法队伍及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开展政府法制工作调查研究,向本级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政府法制工作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数字,做好法制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推广工作。为本级政府的各项重要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七、组织、协调、推动本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法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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