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痛可宁”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4 生效日期: 1999-01-14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市[19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近期,我局接到报告,部分地区发现一些因长服用“痛可宁”药品而造成对其依赖的情况,有些成瘾者不得不在戒毒机构中进行脱瘾治疗。由于此前该药仅是作为普通药品被批准生产与销售,未列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根据目前情况,亟需对“痛可宁”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以防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痛可宁”是左旋荷包牡丹碱片的商品名,批准文号为滇卫药准字[1995]第002000号或(滇Q/WS442-1974)。请各地药政、医药管理部门立即对“痛可宁”就地封存,暂停销售和使用。并检查本辖区内是否有已获批准仿制“痛可宁”的生产企业,如有仿制生产的情况,请将原批准文件及质量标准等有关资料转报我局。

  二、请各省(区、市)药政、医药管理部门于1999年2月15日前,将该药品销售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封存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