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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内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2]595号

重庆市邮政鸿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邮政管理局内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委托,对邮政中心局、邮政技工学校、职工宿舍等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住宅、非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执行。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和300%收取。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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