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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禁止向西部地区转移污染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2 生效日期: 2000-09-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主要内容,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但近来发现个别地方向西部地区转移落后工艺、设备、产品及废物,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影响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关停的十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以下简称“十五小”)、国家经贸委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和清理整顿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以下简称“新五小”)以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1999年第6号和第16号令)和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1999年第14号令)规定淘汰和禁止投资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及产品,包括目前尚不到限期的,在西部地区建设中一律不得立项建设。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时,各级环保、经贸部门要严格审查,从严控制。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建设项目,对向西部地区转移污染项目,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时,环保、经贸部门要把淘汰的工艺设备及废物的处理途径和办法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制定重污染行业和产品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上收一级审批权。

  三、要加强对“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工艺设备的监督管理,禁止向西部地区转移。对已经取缔的“十五小”及淘汰的工艺设备,各级环保、经贸部门要建立并实行淘汰设备登记、销毁制度,同时要落实具体的销毁办法与措施。

  四、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报告审批制度。加强废物的综合利用,制定和落实有关废物利用的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固体废物的转移,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固体废物转移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审批,强化监管力度。

  五、各级环保、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要依法行政,凡不按规定审批和严格监督管理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接此通知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经贸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0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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