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88号文件加强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 2004-11-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4]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省(包括省级)以上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和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加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和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3)20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民用爆炸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市管非煤矿山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省安监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4)36号)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确保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要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国务院、省有关部门设在我市的有关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省以上驻济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市公安局、建委、卫生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质监局、环保局、旅游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县(市)区的有关机构,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电力系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相关行业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三)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计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以上驻济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设在县(市)区的有关机构,以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管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经委负责。
  (二)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市安监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非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市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非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以下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各县(市)、区的有关机构负责,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四)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四、做好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三)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