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20132905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2013290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奖助金以奖励品学兼优、有特殊表现及清寒之国民中小学身心障碍学生,协助其完成学业为目的。
第3条 凡就读嘉义县(以下简称本县)公私立国民中小学之各类身心障碍学生,在三年内未曾领取本奖助金,且本学年度内尚未领取任何奖学金、教育代金。
第4条 身心障碍学生分为下列七大类:
一、视觉障碍学生。
二、听觉障碍学生。
三、肢体障碍学生。
四、智能障碍学生。
五、多重障碍学生。
六、学习障碍学生。
七、其它障碍学生。
第5条 奖助名额十六名,各类障碍学生至少选取二名。
前项奖助学生各类名额如有不足二名者,由他类学生递补。
第6条 奖助金额每名新台币壹万元,依受奖学生之家庭清寒程度、障碍程度及在学成绩核定。
第7条 申请奖助金应于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提出申请。
第8条 奖助金申请,由就读学校填妥申请表(每校申请不超过三名),检附下列证明文件(文件缺一,视同废件),于前条规定申请期限内送嘉义县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一、上学年度在学成绩证明乙份(包括学业成绩及操行成绩)。国中一年级学生以小学六年级成绩为准,国小一年级学生免缴。
二、级任老师(或导师)推荐书乙份(应叙明学生之个性、品行、在校学习与家境情形)。
三、家境清寒证明(如免税证明、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或村里长出具之清寒证明)。
四、身心障碍手册影本或公私立医院之障碍程度证明书(应载明障碍程度及类型)。
本府教育局依照第九条所列之审查标准,邀请学校代表或相关专业人员办理审查。经审查合格,请学校备据送本府转发奖助金。
第9条 审查以下列项目之优先级为标准:
一、清寒程度:清寒者优先(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证明者优先)。
二、障碍程度:障碍程度较重度者优先。
三、在学成绩:品学兼优或有特殊表现者优先。
第10条 领取其它机关团体之奖助学金、教育代金又兼领本奖助金者,一经发觉,除取消本奖助金之获奖资格外,并追回已领之全额奖助金。
第11条 获奖学生应由就读学校辅导其适当使用奖助金,发现有不正当使用情形,须负责追还全部奖助金。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