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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 2001-07-0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1]69号

  目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已经开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 十六 条规定对拟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近3年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其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时间不受中报披露时间影响但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若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前提出但发行时间在6月30日以后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通过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或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但未获通过应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后提出应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应参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在中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后提交发审委审议均应提供已公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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