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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1998)108号

河北山西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土地(国土)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红松连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函(1998)68号),确定了红松洼等1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该《通知》中关于“尽快做好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要求,各有关省市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了充分认识到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是保护好、管理好、建设好自然保护区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工作。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圆满完成上述工作。

  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工作。要重点做好边界地区土地权属确认工作,防止出现土地权属纠纷。划界工作要与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划界结果要及时纳入土地详查图,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要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划定自然保护区后,严格界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界限,防止国有土地被侵占和流失。对有纠纷的土地,要优先调处,及时解决。

  四、要做好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没有开展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的,要尽快开展,优先进行。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纠纷。已经进行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的,涉及单位或个人搬迁,或改变土地用途等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明确土地产权和用途。对保护区内土地附有限制性使用条件的,办理土地登记时要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上予以注明,以保障自然保护区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今后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土地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五、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有关地区在修编土将自然保护区作为总体规划的一项内容,加以考虑。自然保护区内用地,要服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

附件:国务院关于发布红松洼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函(1998)6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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